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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请注意!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确定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何龙律师

一对夫妻离婚后,二人的银行账户仍有多笔钱款往来。后前夫以归还借款为由,要求前妻返还转账的钱款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这些钱真的是借款吗?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峰与阿兰于2017年2月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周探视孩子两次。“离婚后没多久,她就以生活拮据为由,多次向我借款。”阿峰表示,自己念于旧情答应了,但之后多次催讨,对方一直未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阿兰辩称,这些款项系二人离婚以后,原告基于对自己和女儿的亏欠,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辅助。“而且,其中大部分也都是用于女儿的日常消费。”
经查明,2017年6月至8月间,原告阿峰先后向被告阿兰的账户转账15次,共计7万元。另查明,被告阿兰离婚后,在女儿身上的花销不菲,包括购买公主床、电话手表,以及拍摄写真集等,共计近两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阿峰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了支持原告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原告已经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对方这样两个要件事实成立。
“庭审中,原告仅提供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以此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关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承办法官解释称,从原被告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案涉款项确实已交付,但由于原告阿峰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也没有与被告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等一般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再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女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实属正常。”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确定借贷关系
对于仅以银行转账记录来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承办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有其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正如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仅有转账记录,原告以此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提出抗辩,同时提供相应消费证据予以佐证。此时,原告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就此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故双方虽有转账记录但未达成借贷合意,因此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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