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作担保被起诉 法院判决连带偿还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邓某仗义为朋友刘某借钱作担保,谁知刘某借钱后拒不归还。二人被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邓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某借款85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给胡某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邓某在借条上签字为此款进行担保。之后,胡某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刘某催还借款,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胡某将刘某及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刘某借款850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款给刘某,刘某及邓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分别履行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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