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条件、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下,加盟商是否可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刘艳敏律师
近几年加盟市场如火如荼,很多企业纷纷效仿,往往在没有直营店或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招揽加盟商。实务当中也经常会有加盟商在加盟后,发现加盟店的经营达不到其预期利益或者出现亏损,此时加盟商为降低损失,往往希望通过确认双方合同无效的方式收回其前期支付的高额加盟费。那么在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家”、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下,其与加盟商(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规索引: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本律师认为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对合同效力导致的结果,强制性规定可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训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且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上述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规定,并非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不会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因此,如加盟商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往往面临着被法院驳回的结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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