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黎阳兵律师
2004年10月15日,b公司同甲公司签订《x仓库改造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甲公司为合同施工方,双方约定总造价为人民币1759233元。2005年3月30日,b公司同甲公司签订《x仓库改造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甲公司亦为合同施工方,双方约定补充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030499元。2006年1月16日,b公司同甲公司签订《工程决算确认单》,甲公司为工程决算确认单中的施工单位,双方最终确认工程价为3148218元。
【法院审判】
2007年5月20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梁xx和区xx各占甲公司50%股份。该裁定书还认定股东梁xx去世,公司章程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约定,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甲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梁xx的三个子女均放弃了对甲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故其妻子史xx是合格的股东资格继承人。此外,上述裁定书确认甲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应当进入清算阶段,在公司处于僵局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区xx作为股东,无权代表甲公司提起诉讼。
2007年6月12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7)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查明a公司于2005年10月29日至2006年2月24日为甲公司供应玻璃,甲公司至今尚欠a公司货款 56 040元未付。最终判决甲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56 040元并给付利息(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按5604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甲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已生效。
2008年9月2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对b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转让给a公司,债权转让部分以(2007)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为准。
2008年9月21日,甲公司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已无力偿还所欠a公司的欠款(以(2007)x民初字第xxxxx号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甲公司决定以b公司欠甲公司的欠款偿还a公司的欠款,即甲公司转让对b公司拥有的部分债权,望b公司接到此通知后,从欠甲公司工程款项中划拨出部分款项(以(2007)x民初字第xxxxx号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直接给付a公司。此外,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别注明股东梁xx之妻史xx和股东区xx分别签署的债权转让同意书是本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在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有甲公司的企业公章,并有股东史xx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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