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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上诉方反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6-05-11    作者:丁自勇律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六: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当企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时,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同。注册商标需要在依法使用的状态下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行为人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因该行为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即使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注册商标也因未使用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不能禁止使用和转让该注册商标。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了权利只有在依法使用的情况下才存在混淆和权利冲突的问题,对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进行了梳理。本案既保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严格了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条件,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与裁判: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使用“汤臣倍健”字号。2009年9月,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695842号“”商标,并于2010年11月获准注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标识中的“汤臣倍健”文字与其企业字号“汤臣倍健”一致,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该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禁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广州添毅公司停止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汤臣倍健”字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福建汤臣倍健公司违反在先使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的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相关使用行为并非对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在依法使用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予以改判。

注: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负责人
      丁自勇律师 电话:131 3866 0408
      我方代理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反败为胜,当事人的合法商标专用权获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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