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聚焦
发布日期:2008-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某公司在其酒店的经营服务活动中,以进店费的名义收受酒品饮料经销商现金共计6000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银川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34000元。
〔案例〕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某医药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按照当事人经营药品的销售额,先后以返点、会务费促销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予当事人财物共286246.92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银川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6246.92元;3、罚款2万元。
〔案例〕2001年至2006年,某医院收取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医药公司给予的“赞助费”,共计85655.6元;2002年至2005年,该医院给予外院大夫CT提成、体检提成、转诊费23992.3元;2002年5月份,医院接受某公司的高速软片洗片机一台,价值35000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灵武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655.6元;2、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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