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儿患病状告父亲负担学费药费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小月(化名)自幼父母离异,她跟随母亲长大。因患病,小月日前将自己的父亲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增加给付自己的抚育费,并承担自己的学费和药费。但是,由于小月已经年满18周岁,她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月今年9月刚满18岁,他的父母早在1991年的时候就离婚了,当时经法院调解,年仅3岁的小月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育费35元。8年后,由于抚养费的问题达不成一致,小月的父母再次走进了法庭。后经丰台法院调解,小月的父母达成协议:小月的父亲自1999年10月始,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小月18周岁止;小月今后每学期开学时需交纳的学杂费,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自1999年11月始,小月今后每年的医药费,凭药费收据、病历本,父母都各自承担一半。但此后,小月的父亲并没有按调解协议履行抚育费的全部给付义务。
如今,18岁的小月在一所中专上学,每年都要向学校交纳学费。更不幸的是,去年2月,小月被医院诊断为患有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桥本氏病、颞颌关节紊乱病。小月的母亲已经无力承担孩子的学费和医药费。于是,小月将父亲告上了丰台法院,要求将抚育费提高到每月400元,学杂费、药费,由父亲负担一半。
小月的父亲在法庭上称,他原本想开办了一个养殖厂,后来由于禽流感,没有办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在孩子已经成年,而他自己没有正式工作,经济状况不好。父母年岁大,身体不好,也需要照顾,所以不同意再增加抚育费。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小月现已成年,她虽提供了患有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桥本氏病、颞颌关节紊乱病的证据,但经过向法医鉴定部门核实,上述疾病都不构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故不足以证实其现不能独立生活。法院认为,原告小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 彩礼由女方父亲代收,女方被诉共同返还,如何划分责任?
- 多项财物被主张彩礼,女方被告如何精准划分返还范围?
- 男方婚礼后意外去世,女方被诉返还彩礼,如何应对突发纠纷?
- 已登记结婚、短期共同生活,女方终止妊娠后被诉退彩礼,怎么应诉?
- 未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半年,女方被告如何争取酌定返还?
- 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房,分手后主张“全额返还”,律师按贡献分割,保护女方权益
- 男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女方,律师成功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 离婚协议对“理财产品、公积金”约定不明,离婚后男方拒分割,律师助女方胜诉
- 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购房+还贷,律师起诉撤销,全额追回房产权益
- 离婚后发现男方婚内购买“代持房产”,律师戳穿代持假象,成功分割
- 男方婚内家暴+出轨,女方起诉离婚,律师助其判离并获60%财产+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补偿50万”,到期拒付,律师强制执行+冻结股权,全额到位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男方主张“赠与可撤销”,律师驳回并保障女方份额
- 男方婚内频繁小额转账“化整为零”转移财产,律师精准溯源,全额追回并多分
- 离婚协议上写明“财产无争议”暗藏陷阱,离婚后发现男方隐匿股权,成功追回60%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