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能猫”相差绝非四点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周红山律师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两卷电线。电线线卷系透明塑料膜包裹,塑料膜外粘贴 “上海质监中心防伪专用标贴”,塑料膜内置一张矩形标签,标签左上角有一圆形标识,圆内系熊猫头部的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圆外右上角标注R;圆形标识右侧标明 “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字体较大, “能猫电线电缆”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字体较小。
2012年3月,熊猫公司将能猫公司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 “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为熊猫公司消除影响等。
能猫公司辩称,以 “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 “有能力的猫”。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并无仿冒 “熊猫”商标的意图和必要。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 “能猫”企业字号。“能猫”企业字号与 “熊猫”商标在读音、结构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会也从未导致公众混淆。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熊猫公司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能猫公司停止对熊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 “能猫”文字;停止对熊猫公司享有的“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熊猫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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