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李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被告人的委托,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严格按照xxx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本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到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还望理解和谅解。
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因为被害人的女儿不吃香蕉,被告就听到有人吼被告的父亲:“你这老东西,为什么不给我女儿吃香蕉?”当被告发现小孩在说谎时,就教育了她,而被害人对此怀恨在心,案发当天,被告对ww说:“ww,今天我们把事情说清楚”时,www十分气愤地说:“你敢打我女儿,你敢跟我作对,我弄死你!”此时的被告根据www以往的性格,担心其对自己下毒手,因此主观上有一个防备心理,但这个防备心理并不能成为后来导致ww死亡的主观故意心态。此事实可以从www追打被告时,被告如果有故意杀害ww的想法,当时被告手持上了火药的鸟枪,完全可以瞬间完成杀害ww的行为,为什么被告当时不停地往后退,一二再,再而三地往后退,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被告根本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此事实有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详见x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文书编号为:x公刑诉字(2011)xxx号,ww的追和被告的退说明被告当时处于防卫状态,而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心理准备。被告在情急之下和慌乱之中持火药枪进行防卫,迫使www停止追打,由于www已经靠近并抓住了被告的火药枪,在慌乱之中,被告的火药枪响了,这也说明了被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是过失行为,从这个事情的经过看来,最初被告处于正当防卫阶段,在双方的争吵过程中进而转化为过失行为,加上双方的关系,以前也没有血海深仇和大恨,显然被告并不具有杀人的动机。
欠缺杀人动机,也印证了被告人当庭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陈述的真实性。犯罪的四个主观要件必须全部齐备才能定罪,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从轻”的精神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就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因为过失犯罪后果同样可能是受害人的死亡。综合全案的情况,在缺乏主观杀人故意的证据以及被告具有正当防卫的情况下看,以定过失犯罪为宜。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虽然家境贫寒学历较低,但其自食其力,以务农为业,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暴力倾向,不可能因为琐事而杀人。其一贯的行为表现也证明其不会有杀人故意,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本案所引发的原因完全是因为www对被告人步步紧逼行为所致。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宽大处理等因素,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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