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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跑分”被控电信诈骗共犯!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从犯辩护让他3天后回家,最终获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李荣维律师

一张银行卡,差点毁了一个年轻人的前程2025年,昭通某县的丁某刚满24岁,在一家快递公司上班,每月工资虽然不高,但日子过得踏实。一天,他接到朋友小王的电话:“兄弟,帮我个忙,我这边有个项目需要过一下账,借你银行卡用几天,给你五百块好处费。”丁某犹豫了一下,心想:朋友开口,不好意思拒绝,而且就转个账,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于是,丁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银行登录信息告诉了小王。接下来的几天里,他的账户频繁进账、出账,流水高达数十万元。丁某隐约觉得有点不对劲,但想着钱又不是自己的,也没多问。
半个月后,几名警察突然出现在丁某的工作单位,以涉嫌电信诈骗共犯为由将他刑事拘留。丁某懵了:“我只是借了张卡,怎么就成诈骗犯了?”原来,小王背后是一个网络赌博洗钱团伙,丁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流转赌资和诈骗所得款项。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认定丁某系电信诈骗共犯。
丁某的父母从乡下赶来,急得团团转。他们打听到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当即委托律师介入。
办案过程:黄金37天内的紧急救援第一步:第一时间会见,摸清“主观明知”程度
李荣维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下午就赶到看守所会见丁某。隔着铁窗,丁某情绪崩溃:“李律师,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诈骗的钱啊!小王是我认识好几年的朋友,他说是正规项目,我就信了……”律师耐心安抚,详细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小王当时是怎么说的?转账过程中有没有异常提示?丁某是否询问过资金用途?有没有参与分成?
通过细致沟通,律师梳理出重要事实:第一,丁某与小王认识多年,有一定信任基础;第二,小王明确告知是“项目过账”,未提及违法内容;第三,丁某仅收取了500元“辛苦费”,未按比例抽成;第四,丁某在转账过程中曾问过一次“这是什么钱”,小王说“放心,没事”,丁某便没再追问。这些细节表明,丁某对上游犯罪行为的“主观明知”程度较低,不符合电信诈骗共犯所要求的“明知或者应当明知”。
第二步:精准定位辩护策略——从“共犯”到“从犯”再到“不明知”
李荣维律师经过研判,制定了三步走辩护策略:
第一,丁某不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共犯。电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本案中,丁某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更接近于“放任”而非“明知”,不符合共犯的构成要件。
第二,即使退一步讲,丁某的行为也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特征。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概括性明知,但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而诈骗罪数额巨大即可判三至十年。
第三,无论定何罪,丁某均属于从犯中的边缘角色,参与程度低、获利少,具有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的空间。
第三步:黄金37天内密集沟通,成功争取不批捕
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是指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窗口。一旦批准逮捕,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难度将大幅增加。李荣维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做了三件事:
一是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丁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是主动联系被害人退赔。虽然丁某并非直接诈骗者,但律师建议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00元,并额外筹措2万元作为对被害人的补偿款,交至公安机关代管。这一举动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是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提交了长达10页的《关于建议对丁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家庭情况等角度全面论证无逮捕必要性。
检察官最初态度审慎:“涉案流水较大,不批捕可能有风险。”李荣维律师补充提交了丁某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社区评价良好证明、丁某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的家庭情况说明,并承诺愿意配合调查、随传随到。经过三轮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持续发力,终获不起诉
丁某在被拘留的第35天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荣维律师没有松懈,他再次详细阅卷,发现侦查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丁某“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所得。律师据此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张:丁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上仅提供了银行卡,未参与诈骗行为的组织实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认错态度诚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过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不起诉,不留案底重获新生检察院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指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丁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工作保住了,人生也保住了。
当事人评价“孩子被抓进去那天,我和他爸感觉天都塌了。我们就这一个儿子,要是被判了刑,以后怎么找媳妇、怎么找工作?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接手后,特别专业地分析了案情,告诉我们这个案子有机会。他特别有温度,每次去看守所回来都第一时间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放心。而且他很诚信,说争取取保就真的取保出来了,说不起诉就真的不起诉了!我们全家一辈子感谢李律师!”——丁某母亲
“在看守所里的那三十多天,是我人生中最黑暗的日子。我以为自己这辈子完了,成了诈骗犯。李荣维律师来看我,耐心听我讲完经过,告诉我法律上‘明知’和‘不知道’的区别,让我看到了希望。他说话实在,从不吹牛,最后真的帮我争取到了不起诉。现在我又回到快递公司上班了,再也不敢随便借银行卡给别人了。谢谢李律师,您是我见过的最专业、最有温度、最讲诚信的律师!”——当事人丁某
律师价值本案成功关键在于黄金37天内的快速反应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通过精准分析“主观明知”程度,区分诈骗共犯与帮信罪的界限,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避免了当事人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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