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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熟人转笔账,竟成“洗钱犯”!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不知情”抗辩成功,获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李荣维律师
帮熟人转笔账,竟成“洗钱犯”!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不知情”抗辩成功,获不起诉五个候选标题
  1. 帮熟人转笔账,竟成“洗钱犯”?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不知情”抗辩成功,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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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昭通某县的蒋某今年32岁,在一家建材店做销售员,为人老实本分。2025年,他的多年好友周某找到他,说自己在网上做点小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但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想借蒋某的卡用几天,帮忙转几笔账。蒋某和周某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没多想就答应了。
接下来的几天,蒋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账户,先后帮周某转账数万元。周某每次都说是“货款”,蒋某也没细问。转账完成后,周某请蒋某吃了顿饭,还给了他几百块钱的“辛苦费”。蒋某觉得朋友之间帮个忙很正常,没当回事。
然而一个月后,几名警察找到了蒋某。原来,周某背后是一个网络赌博团伙,蒋某账户里的资金是赌资和诈骗所得。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蒋某刑事拘留。蒋某懵了:“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赌资啊!周某是我从小玩到大的朋友,他说是货款,我哪知道是假的?”
蒋某的妻子急得整夜睡不着,辗转打听到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哭着说:“李律师,我老公就是帮朋友转了笔账,他真不知道那是赃款,求您救救他!”
办案过程第一步:第一时间会见,摸清“明知”程度
李荣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蒋某。蒋某满脸委屈:“李律师,周某是我从小玩到大的兄弟,他跟我说做生意周转,我怎么可能怀疑他?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赌资啊!”律师耐心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蒋某和周某的关系如何?周某是怎么说的?转账过程中有没有异常提示?蒋某是否询问过资金用途?有没有从中获利?
通过深入沟通,律师梳理出几个重要事实:第一,蒋某与周某系多年好友,有深厚的信任基础,蒋某对周某不存在怀疑的动机;第二,周某明确告知是“货款”,蒋某基于信任没有追问;第三,转账过程中没有任何银行或平台的风险提示;第四,蒋某仅收取了几百元“辛苦费”,未按比例抽成,与正常的洗钱行为有明显区别;第五,蒋某系初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步:收集关键电子证据,证明“不知情”
李荣维律师指导蒋某的妻子,从蒋某的手机中提取了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周某在请求蒋某帮忙时,明确说“帮我转几笔货款”“我的卡出了点问题,用你的卡过一下”。蒋某回复“好的,没问题”。在整个对话中,没有任何关于赌博、洗钱、违法等内容的提及。这些聊天记录成为证明蒋某“主观不明知”的关键证据。
律师还将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保全,确保其法律效力,并作为核心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三步:深入研究法律,锁定“主观明知”辩护要点
李荣维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合理信任,且没有明显异常的交易表现,不能轻易认定“明知”。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蒋某与周某系多年好友,具有特殊的信任关系。周某以“货款”名义请求帮忙,蒋某基于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有理由相信周某所述属实。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应当知道周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蒋某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四步:主动退缴所得,配合调查
在律师的建议下,蒋某的妻子主动将蒋某从周某处收到的几百元“辛苦费”退缴至公安机关。同时,蒋某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关于周某的信息。这些举动向办案机关展示了蒋某的真诚悔罪和配合态度。
第五步: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李荣维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长达10页的《关于建议对蒋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的核心观点如下:
第一,蒋某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蒋某与周某系多年好友,具有特殊的信任关系;周某以“货款”名义请求帮忙,蒋某基于信任没有怀疑;转账过程无异常;获利极低。以上因素综合判断,不能认定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
第二,蒋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蒋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系基于朋友信任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极小。
第三,蒋某已主动退缴全部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对蒋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蒋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被定罪,将失去工作,家庭陷入困境。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既能体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又能避免因刑事追诉引发的次生社会问题。
律师同时附上了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退赃证明、蒋某无前科证明、单位出具的良好表现证明等材料。
检察官最初认为“转账数额较大,应当知道有问题”。李荣维律师强调:“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认定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还要看主观故意。蒋某基于对多年好友的信任,有合理理由相信周某的解释。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在面对朋友的请求时都像侦探一样去查证对方是否犯罪。法律不强人所难。”经过多轮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办案结果:存疑不起诉,无罪释放昭通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蒋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蒋某被释放,无罪回家。
走出看守所那天,蒋某紧紧抱住妻子,泣不成声。他后来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找了份新工作,生活重新步入正轨。
当事人评价“我老公被抓进去的时候,我整个人都懵了。他就是帮朋友转了几笔账,怎么就成洗钱犯了?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接手后,特别专业地分析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不知情’就是最好的辩护。他还特别有温度,帮我们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证据,来回跑了好多趟。而且他很诚信,说争取不起诉就真的争取到了!李律师救了我老公,也救了我们这个家。”——蒋某妻子
“周某是我从小玩到大的兄弟,他说做生意要我帮忙,我哪会怀疑他?进了看守所我才知道,原来帮忙转账也可能犯罪。李荣维律师来看我,没有骂我,而是耐心听我讲,告诉我法律讲究主客观一致,不知情就不构成犯罪。他说话实在,从不忽悠,最后真的帮我拿到了不起诉。现在我没有案底,重新找了工作,可以继续养家了。感谢李律师,他是我见过最专业、最有温度、最讲诚信的律师!”——当事人蒋某
律师价值本案关键在于基于亲友信任关系的“主观不明知”抗辩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证据,证明当事人基于多年信任有合理理由相信朋友所言,不具备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要件,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为基于善意信任而误入歧途的无辜者洗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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