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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行窃被判刑罚 再次盗窃构成累犯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房玉洲律师

曾因行窃被判刑罚 再次盗窃构成累犯
来源://www.fangyuzhou.com/发布时间:2012-03-07 浏览:26

案情简介:
       2006年,王某某与其父亲一起在砖厂打工,因看不惯工友欺负自己老实、本分的父亲,于是王某某将欺负其父亲的工友打了。王某某的父亲知道儿子与人打架,非常生气便打了王某某,王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来到平谷打工。在外独自谋生的王某某发现生活原来如此艰难,于是经常跟父亲要钱,父亲虽然生活拮据,但对于王某某的要求从来都毫不犹豫的答应,为此,王某某的父亲借了外债4万余元。
       王某某当时就想无论如何要替父亲把钱还上,但因为年纪小、没有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开始了偷盗生涯。王某某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刑是在2007年,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10年底刑满释放。
       出来后,王某某发现女朋友远走高飞了,当初疼爱自己的父亲也找不到了。走出监狱大门不久的王某某,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开始故技重施,直至被拘留,王某某盗窃电脑、人民币、电动车等15起,共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房律师讲法: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某盗窃数额1.8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应该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且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对王某某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王某某与人打架是想为父亲出口气,第一次盗窃是想帮父亲还外债,由此可见,王某某是一个懂得孝顺长辈的孩子,但是王某某采取的方式是错误的。看到有人欺负自己的父亲,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想替父亲还债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双手,而不该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钱财。而且王某某一错再错,构成累犯,最终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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