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 诈 勒 索 罪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杜凯律师
敲 诈 勒 索 罪
------杜凯律师(渭南市)15389605166 18291326060
【引言】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经典案例}
2009年5月9日,张某、李某、刘某、郭某、田某、陶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多次敲诈他人钱财,先后7次找邓某、柳某、黄某、康某、魏某、吕某、唐某等人进行敲诈勒索,公勒索现金7500元。其中,张某作案5起,勒索现金6100元;李某参与作案3起,勒索现金6500元;刘某作案4起,勒索现金5500元;郭某、田某、陶某各作案一次,勒索财物分别为1100元,880元,1200元。
杜律师分析:
㈠ 、确定量刑起点
张某、李某、刘某、郭某、田某、陶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多次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砸勒索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对该6人应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6个犯罪嫌疑人应以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㈡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是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等6人基准刑调节的结果是:
⑴张某是累犯,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16个×(1+20%-10%-5%)=1年零5个月。
⑵李某是累犯,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15个×(1+20%-10%-5%)=1年零4个月。
⑶刘某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9个月×(1-5%)=8.55个月,故对刘某的拟宣告刑为9个月。
二 、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且不足1万元。刑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法官根据敲诈数额,并考虑动机、目的、队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强制程度等。
⑵ 、“数额巨大”为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关于“其它严重情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当数额达到较大且接近巨大时,同时敲诈勒索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多次等情节因素,可以认定为有其它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4年有期徒刑。
⑶ 、至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
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财产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其对人身的侵害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惧,甚至身体伤害。所以,敲诈勒索罪中致人伤害的后果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⑷ 、犯罪手段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敲诈勒索罪在现实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属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当手段没有超出通常的标准,不增加量刑,超出要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⑸ 、在特定时期,以特定人为犯罪对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为吸毒、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敲诈、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需要加重量刑。
⑹ 、减少量刑的情节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对象、作案的手段、犯罪后的表现、悔罪态度、退赔退赃的情况等。
三 、相关规定
⑴《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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