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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力谏 刘某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张占杰律师
律师尽力谏    刘某获轻判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0236号起诉书指控:200511月,被告人刘某化名“刘某某”并使用假身份证办理了个体工商执照,在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市场以“西安市英捷货运接货点”名义为周边市场办理货运业务,并代收货款。2006916,被告人刘某留下部分货运凭证后携款潜逃。李某、陈某等55名商户按照约定时间到货运部领取货款时,发现刘某去向不明,无法联系遂报案。经公安机关统计,商户依据刘某潜逃时所留货运凭证,自行前往西安市西北物流中心和宁夏、中宁等收货地领回货款142809元,商户手中尚有刘某开出的价值466106元的收货单。2010421,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将网上追逃的、正在沙洋县后港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刘某抓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0927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466106元。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刘某,认为检察院仅以刘某的英捷货运收货处开具的托运凭证及商户的陈述推定刘某涉嫌诈骗款项数额为466106元,证据明显不足的辩护意见。莲湖区人民法院前后经过三次开庭、六次退回补充侦查审理此案,遂2012228做出(2012)莲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合同诈骗金额为120000万元,而非检察院起诉指控的466106元,判处刘某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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