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律师辩护判刑十年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10月26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被告人王XX的姐姐王XX委托辩护的王XX(第二被告)的故意伤害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该案一案两犯,两犯是兄弟关系。办案律师从被告人王XX的姐姐王XX处得知,案件发生在XX县XX乡XX村村口。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和其兄王XX(第一被告)是因其外甥(X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后,被告人王XX和其兄王XX不当介入少年儿童的纠纷,并将受害人贺XX打伤致死后被抓获的。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起诉至XX中级法院。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随后,办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XX。该被告人承认起诉书陈述的犯罪行为基本属实,有个别事实认定有出入。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犯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7日,XX市XX办XXX村学生王XX、王XX、杨X和XX办X村学生杨X、贺XX、贺XX、贺XX等人在X村玩耍时,杨X和贺XX打了起来,被他人劝止,二人各自走开。之后,杨X和王XX、王XX在一起玩耍时,又遇见了贺XX、贺XX、贺XX。王XX便到XXX村叫王XX(第一被告)、王XX(第二被告)过来。约20时许,被告人王XX(第一被告)和其母吕XX在王XX的带领下顺小路赶到X村,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骑自行车顺公路到X村。几人在X村口相遇,同时遇见杨X和王XX,6人在X家一条南北路上发现贺XX和贺XX。杨X指着贺XX说:就是这个娃打我来。被告人王XX(第一被告)扑上去用手在贺XX(受害人)头部、脸部打了几下,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也用手在贺XX(受害人)头部、脸部打了几下,当贺XX阻挡时,二人又殴打贺XX,此时,贺XX(受害人)向南跑去,王XX(第一被告)紧追其后,王XX追上贺XX(受害人)后又用手在贺XX(受害人)头部连打数下,贺XX(受害人)挣扎开后继续向前跑,王XX(第一被告)再次抓住贺XX(受害人)又在贺XX(受害人)头部打了几下,至贺XX(受害人)倒地。贺XX向北跑,王XX(第二被告)在后追赶,后经他人劝阻后,来到被害人贺XX倒地的地方。后在村民的协助下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贺XX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王XX(第一被告)于案发第二天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XX、王XX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XX、王XX故意伤害一案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同时,办案律师根据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经过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最后遗憾的是,该案在开庭前后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2009年12月9日,在XXXX法院对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围绕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为中心。请求法庭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较轻的刑法处罚。
办案律师在公诉人的公诉词发表后,随即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请允许我们代表本案被告王XX和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诚恳的道歉和赔罪。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幸身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在此我们不持异议。
其次,我们对本案的有关被告王XX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和偶犯。
二、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中有过错。
三、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3月1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王XX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急抓住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为中心,结合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辩护。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王X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王XX提供刑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王XX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贺XX的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被害人贺XX的家属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予以谅解。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和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王XX在参与本案的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和偶犯。
二、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中有过错。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明,本案犯罪发生是在本案被害人贺XX等人截住被告王XX的侄子、外甥打架引起的。因此,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的爆发原因上,是有过错的。
三、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1、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先动手,只是在本案第一被告动手后,才动了手。没有对本案的受害人持续进行追打,没有对受害人实施连续的伤害活动。
2、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对被害人贺XX的伤害过程中,与被害人贺XX只有少量的身体的接触,只有用手掌击打的动作,而且只打了几下。根据本案案卷和起诉书的认定,在本案被告王XX用手掌击打本案受害人贺XX后,受害人贺XX仍能够逃跑7、80米,途中还打了拦阻人王XX一拳。因此,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对被害人贺XX打了几下的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对被害人贺XX不可能产生致命具体的伤害后果。
3、本案被告王XX与被害人贺XX致死的直接原因,无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1、本案被告王XX是在正干活时,被自己侄子因被打叫到了本案现场。其本意是解救自己的外甥。这与蓄意预谋伤害别人有极大的差别,不是经预谋后主动参加的。因此,本案被告人王XX到达本案现场,纯属偶然。
2、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过程中,遇到有人劝阻就立即停止了自己对本案另一个受害人贺XX的追赶。
以上这些充分证明了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故意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在这过程中,虽有反复,但是最后还是完全的认罪伏法。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王XX在年轻的时候,因行为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王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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