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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龙律师诉阿里巴巴、雅虎(中国)、三七二一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案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贺文龙律师诉阿里巴巴、雅虎(中国)、三七二一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案

2007年01月02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贺文龙,男,汉族,现年三十三岁,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1号新闻出版大厦九楼。

第一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0571-85022088

第二被告:雅虎(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裁

电话:010-65986666

第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

电话:010-65986666

第四被告: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2号万盛大厦西2009

法定代表人:刘延新,该公司经理

联系  电话:0931-882625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四被告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存在;

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四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出示其提供王牌服务的合法手续、收费标准、雅虎助手合法运行等对原告购买王牌服务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文件;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贺文龙支付的网络实名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见证费1200元,网站建设费18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4年3月,第一被告通过其和第二被告的网站及宣传图册,推销其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称:“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从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7月13日,原告贺文龙通过第一、二、三被告指定的其在甘肃省的代理机构—第四被告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分十次购买了敦煌、敦煌飞天、敦煌铁路等二十八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但原告在2006年9月第四被告给原告交付原告定做的网站时才知道,四被告在向原告介绍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这项服务时,虚假宣传、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致使原告在不正确和不全面的信息基础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被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四被告明知却故意隐瞒对原告是否购买王牌服务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构成商业欺诈。

四被告没有履行三项告知义务。

第一项是没有告知原告贺文龙谁是真正的服务提供者。原告贺文龙从第一被告取得的宣传材料上得知的服务提供者应该是第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但实际提供者是第三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而原告正是基于对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品牌的信任才购买此服务的。

第二项是未向原告贺文龙告知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先决条件。

从第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上,第一、二被告的网站上以及双方的合同上,都没有向原告贺文龙告知应用这项服务要实现三个先决条件:

(一)要安装其提供的专用插件,即雅虎助手;

(二)运行此插件时会和其他一些软件(如反流氓软件)发生冲突,会导致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换言之,要使用被告提供的服务,原告就要放弃使用其他的一些软件的权利,剥夺了原告的消费者选择权;

(三)此功能的实现还要求原告的潜在客户(阿里巴巴称:“王牌覆盖的用户数也从数百万发展到现在的超过9000万。王牌覆盖的用王牌随着使用量从每天不足百万人次,到现在每天使用量超过8000万人次,增加了近80倍。”l)安装并确保正常运行被告提供的专用插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原告购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目的。

第三项是未向原告贺文龙告知其此项服务的关键合作伙伴美国微软公司和中国电信与第二被告雅虎中国的合作已经到期。(2006年8月起,原告从全国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得知,第二被告同微软IE签订的中文网络实名服务提供合同,于2005年10月到期,微软公司已经正式自动中止了与雅虎阿里巴巴在网络实名业务上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一合作协议关系到下面第二个问题所讲的被告的服务的功能能否实现的问题。

二、所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服务的功能已经无法按照被告向原告宣传的技术途径实现。

四被告均未向原告贺文龙说明网络实名王牌的使用是依赖第三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插件的。而且在第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宣传广告中也进行了如下表述:“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四被告故意不告知原告贺文龙其服务实现的真正技术途径,构成欺诈。

原告贺文龙与第四被告九天公司签订这一系列合同还基于第二被告雅虎中国与美国微软公司在网络实名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因为在现在的计算机中,几乎全部在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而且电信在基础互联网设施上也是业界翘楚,正是基于两个强大的合作伙伴的支持,原告贺文龙在签订这一合同时才没有较多的顾虑。在签订协议之前,四被告均对原告进行了其与微软和中国电信的合作关系存在并且必然会延续的表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在其宣传的技术途径上完全是可行的,不存在第二被告和美国微软公司及中国电信终止合作关系的风险。但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才通过各大媒体的新闻得知,早在合同签订之前,美国微软公司就终止了在网络实名业务上与第二被告的合作关系。现在,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用户已无法在IE的地址栏输入中文关键词到达指定网站,或者得到雅虎的搜索结果,只会看到电信运营商对输错域名的报警信息。而且,截至原告起诉,被告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以上事实。

第三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服务在技术上已经不具有可行性,对原告贺文龙而言,被告的行为使双方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因为在被告失去微软和中国电信这两个合作伙伴后,其所宣传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功能在以其向原告原告宣传的技术方法下已经无法实现。四被告尤其是第一、二、三被告作为专业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隐瞒事实,欺诈原告,使原告为此服务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全都损失了,原告定制并准备使用网络实名来推广的网站(www.dh-station.com)已无多大意义。四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向包括原告的全国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原告至今未见到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被告的服务基于雅虎助手的正常运行,但是,原告至今未见到该软件能在我国合法运行的证明文件,也不知该软件基于什么技术在个人计算机上运行,风险如何。四被告向原告提供王牌服务的词语收费从五百到三千不等,但原告至今未见到四被告提供其收费的合法依据和标准。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公正裁判,保护原告贺文龙的合法权益,打击四被告的商业欺诈行为。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贺文龙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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