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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XXX公司与石X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海口XXX公司与石X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4月14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XXX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华府路7号XXX公寓3号宿舍2单元101房。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7551010。 

    上诉人海口XXX团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X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港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戴义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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