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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毒豆芽系列案件辩护词2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王建华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孟某家属的委托,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人依法担任被告孟某的辩护人,现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异议,但辩护人对于在对被告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
 1 被告人虽然事实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因为其只有小学文化知识因此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同时其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2 被告人没有前科,同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其已经具有悔罪表现,具备酌定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
  故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上述因素,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
 按法律规定,犯有此罪的其量刑幅度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人民法院量刑标准对于此罪的基准性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且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建议对于被告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
   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王建华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2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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