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抢劫落法网,律师辩护轻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8年11月10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我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冯X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冯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冯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共有2名被告人,被告人冯XX是第二被告,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被教唆抢劫犯罪的案件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范XX、冯XX在本市XX门外环城公园内,对郑XX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科诺牌KN-A750手机一部(价值四百元)及现金七十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冯XX目无国法,解惑进行抢劫活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冯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冯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实施威胁和恐吓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冯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范XX、冯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冯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冯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冯XX参与本案抢劫犯罪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
六、关于本案能否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冯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冯XX能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年11月25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冯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冯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15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冯XX的申请和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冯XX提供法律援助,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同时,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时也显系从犯。其具体的每一个动作、对话等,均由本案第一被告范XX教唆和指挥,本案被告人冯XX只是被动的服从。因此,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显系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冯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
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冯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冯XX参与本案抢劫犯罪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在其具体的犯罪实施前,有
本案第一被告范XX对其进行教唆的前提性原因。在其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每一步都是在本案第一被告范XX的指挥下进行的。因此,本案被告人冯XX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行为中,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其本人的犯罪责任相对较小。
六、关于本案能否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
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具有被教唆犯罪的原因;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
冯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冯XX能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交友不慎,不慎触犯
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冯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冯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冯XX能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冯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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