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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6-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判长:

 

  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张英英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离婚案件的代理人,经过庭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识一年多后,于198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孔令军,15岁)一女(孔丽娟,13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原告主外,被告主内,儿女双全,共同营造了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庭。结婚十多年里,原、被告不但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还购买了两辆汽车,而且家庭生活也很富足。所有这些都说明了这曾是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而不象原告诉状中所称“相互了解不深,没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原告之所以能置这样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庭于不顾,而坚决再次要求离婚,据说是因为其有了外遇。自从有了外遇,原告有一年多未曾回家过夜,也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的生活费。只有被告一人苦心操持着这个家,被告单位效益不好,又有两个孩子上学,被告不得不借债供养孩子生活。这样一个和睦家庭的破裂完全是因为原告这种被舆论所谴责的喜新厌旧的腐朽思想所造成的,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1、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2、汽车两部(被告有九份证据证明其有一辆出租车);3、经营出租车的两年的收入六万元,4、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电话三部,放象机一台,自行车两辆,电暖气炉一台,周林频谱仪 一台,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台,收录机一台,七组合家具一套,低柜一套,大、小沙发各一台,电风扇一台,写字台两张,抽油烟机一台,茶几两张,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梳妆台一个,角柜一个,大方桌一个,大花瓶三个。另外还有外债五千多元。

 

  因为原告的离婚是早有预谋的,所以在起诉前,原告已将部分财产转移。如果进行财产分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分清共同财产和具体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根据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的规定,将原、被告的共同住房判归被告所有,其它财产及债务酌情分割。

 

  三、孩子抚养问题

 

  因两个孩子均已10多岁,所以抚养孩子的问题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两个孩子都愿意跟被告,那么原告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的腐朽思想毁灭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给被告和孩子们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照顾女方和孩子的权益。

 

谢 谢

 


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保庆 刘志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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