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劳动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
发布日期:2023-03-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观点 1 :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劳动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甲、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出处:( 2017 )最高法民再 34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甲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并通过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亦自认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从劳动者提交的工伤认定资料来看,均表明劳动者为甲公司员工。故认定劳动者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乙公司虽租用甲公司的厂房,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但并非混同经营,认定劳动者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有鉴于此,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总结:实务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可能会出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以订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结合劳动者自认,得出劳动者与甲公司而非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本案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应当对用工关系规范管理,用工主体和订立合同主体,缴纳社保主体、发放工资主体等均应保持一致。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