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知情“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女子不知情“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2001年4月,周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一同到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周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周某(女)的身份证信息与张某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后周某某与张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2019年初,周某欲贷款购买商品房,被告知婚姻登记信息有误不能贷款,这时周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于结婚登记。2019年5月,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其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因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7月,周某以张某某为被告,以张某(周某现丈夫)、周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遂判决:周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民事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结婚一种情形。而本案既不符合婚姻无效情形,也不符合婚姻可撤销情形,因此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当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客观事实上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从法理分析,周某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被结婚”受害人与结婚证上的相对人无结婚合意,无共同登记行为,更无共同生活行为,即双方没有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缺乏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意思表示这一构成要件,婚姻关系没有成立,亦不存在所谓的婚姻效力问题,假冒的“结婚登记”对“被结婚”受害人当然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被结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女子不知情“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系方燕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的文章。
- 男友隐婚,怀孕后发现真像......
- 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叶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
- 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 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