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知情“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女子不知情“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2001年4月,周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一同到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周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周某(女)的身份证信息与张某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后周某某与张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2019年初,周某欲贷款购买商品房,被告知婚姻登记信息有误不能贷款,这时周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于结婚登记。2019年5月,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其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因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7月,周某以张某某为被告,以张某(周某现丈夫)、周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遂判决:周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民事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结婚一种情形。而本案既不符合婚姻无效情形,也不符合婚姻可撤销情形,因此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当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客观事实上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从法理分析,周某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被结婚”受害人与结婚证上的相对人无结婚合意,无共同登记行为,更无共同生活行为,即双方没有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缺乏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意思表示这一构成要件,婚姻关系没有成立,亦不存在所谓的婚姻效力问题,假冒的“结婚登记”对“被结婚”受害人当然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被结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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