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一、基本事实沙*与苏*结婚后生育一子沙晓某,沙晓某一直随母亲苏*一起生活,父亲沙*在外奔波,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时间久了以后,感情越来越淡,并因琐事经常吵架。二人随协议离婚,约定沙晓某由苏*抚养。几年以后,沙*生意做大,但感觉对子缺少点什么,就想着起诉要回沙晓某的抚养权,因抚养权问题,与前期对峙法庭。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婚内所生之子沙晓某一直随母亲生活,虽然父亲沙*经济较为宽裕,抚养能力强于母亲,但其子苏*某当庭表示愿与母亲共同生活,且母亲在离婚后一直抚养沙晓某,感情较深,不支持纱*要求抚养儿子沙晓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支持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应从亲权角度出发,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父母抚养能力、未成年人个人意志、共同居住人态度等因素,还要从抚养孩子的时间、精力等方面考察,即孩子是否快乐、是否有归属感、和抚养人相处是否融洽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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