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一、基本事实沙*与苏*结婚后生育一子沙晓某,沙晓某一直随母亲苏*一起生活,父亲沙*在外奔波,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时间久了以后,感情越来越淡,并因琐事经常吵架。二人随协议离婚,约定沙晓某由苏*抚养。几年以后,沙*生意做大,但感觉对子缺少点什么,就想着起诉要回沙晓某的抚养权,因抚养权问题,与前期对峙法庭。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婚内所生之子沙晓某一直随母亲生活,虽然父亲沙*经济较为宽裕,抚养能力强于母亲,但其子苏*某当庭表示愿与母亲共同生活,且母亲在离婚后一直抚养沙晓某,感情较深,不支持纱*要求抚养儿子沙晓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支持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应从亲权角度出发,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父母抚养能力、未成年人个人意志、共同居住人态度等因素,还要从抚养孩子的时间、精力等方面考察,即孩子是否快乐、是否有归属感、和抚养人相处是否融洽加以判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恋爱期间贵重物品与装修款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恋爱共同购房出资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离婚后合伙企业份额分割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法定适用情形——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折抵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 抚养权如何变更?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从一起婚前财产变卖纠纷看个人财产的法律边界
- 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父亲房子如何转让给儿子?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如何解决房贷?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原配起诉小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规则与程序——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从一起再婚继承纠纷看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