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24-10-06 作者:程金霞律师
小娟与张军于2018年6月28日结婚。婚前小娟名下有一处位于A市某区某街道某路的房产一套,按揭贷款尚未付清。双方确认夫妻存续期间小娟曾以前述婚前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多次转贷后最终贷款金额为850000元,贷款用于还债。双方离婚前,小娟转让该房产,转让款1000000元归还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张军婚前亦有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存在按揭贷款。
2023年2月21日,张军向小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小娟借A市某区某街道某路的卖房款100万元,用于张军还债。
2023年3月5日,张军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我与小娟在认识时,我有1700000元欠债。之后我们两套房子都卖掉还债,到2023年3月5日止,估计还欠3000000元。
2023年8月7日小娟、张军离婚,嗣后,小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张军,要求其归还借款100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案涉借条系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条约定将原告小娟所有的婚前房产转让款1000000元出借给被告张军用于其个人还债,该借条应视为对原告小娟的婚前财产处分的约定。被告张军称其个人代为偿还案涉房产部分按揭贷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小娟未予认可。即便被告张军所述的其个人代为偿还案涉房产部分按揭贷款的事实成立,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转让款作为原告小娟出借其个人用于其个人还债的款项,也应视为夫妻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小娟有权按照借条的约定要求被告张军归还借款10000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本案中小娟以张军出具的借条作为凭据要求张军归还1000000元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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