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案情】
2020年12月3日,小明以做工程需要垫资为由向好友老李借款50万元,承诺1年后归还,并约定年息为10%。两天后,老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小明支付借款50万元,小明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2022年6月,老李在借款到期多次向小明主张还本付息无果后,将小明及小红(原配偶,已离婚)二人诉至法院,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小伟、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系双方夫妻共同债务,主张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小明认可借款事实,但因甲方未付工程款无力还本付息。小红答辩:其与小明于2021年11月离婚,且不知晓该笔债务,并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离婚判决书,根据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证明借款发生时二人处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已分居两年之久,小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该借款系小明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老李向法庭提交的小明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小明的自认等,可以确认老李向小明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发生在小明和小红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二人共同债务。首先,案涉借款由老李向小明转账且借条仅由小明一人出具;其次,案涉借款金额较大,老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小明、小红二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最后,根据小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小明与小红处于夫妻感情发生破裂的矛盾期间,之后处于分居以及离婚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对外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可能性较小。综上,法院认为认定案涉借款非小明、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判决由小明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小红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笔者接受小红委托并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确认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及“共债共用”原则。“共债共签”原则是指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共债共用”原则是指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官在查明事实情况前提下,支持了笔者的意见,维护了委托人小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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