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发布日期:2024-12-10 作者:黎瑞安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知道原告是香港人,说他很喜欢香港,他希望每次去香港能够逗留时间长点,于是请求原告帮忙,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他以后就可以探亲为由过境香港,拥有更长的居留时间。
原告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当时年纪尚小,且刚相识被告那段时间,受到了他盛情款待,原告误以为被告是一个可靠的朋友,于是轻易答应了他的要求,于2014年跟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原件二本均由被告拿走掌管。
随着年纪长大,原告有了男朋友,并准备登记结婚。此刻才知道,原来,原告与被告2013年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如果原告不与被告解除该婚姻关系,不能再次登记结婚。
于是,原告向被告提出交涉,希望他能交出我的结婚证原件,并与原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无论原告怎么请求,被告为己私利,不肯交出结婚证原件,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他为此甚至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千方百计阻挠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只为他以后能够继续长时间在香港逗留,极其自私自利。
无奈,原告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被告离婚。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在法律上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真实并非夫妻,从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生育任何子女,也没有任何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律师提供了原告在香港与他人订婚的证据,证明离婚具有紧迫性;还提供通话记录,证明原被告结婚期间几乎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根本就不存在真实的感情,仅有的友谊也已经破裂了。
虽然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还是采纳原告方的意见,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被告最终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不久,原告凭离婚判决书,如愿在香港与男朋友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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