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在婚姻关系中,基于信任将家庭财产交由一方管理是常见做法。然而,当感情破裂,另一方发现家庭财产已被对方通过直播打赏、奢侈消费等方式挥霍一空时,法律将如何救济?近期,辽宁省沈阳市某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号:(2025)辽0181民初487x号),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本案由张律师代理,其凭借在婚姻家事领域,特别是离婚财产纠纷中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高效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家庭信任遭遇“打赏”危机
原告刘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基于家庭信任,刘某将家庭主要财产交由妻子(被告)保管。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刘某震惊地发现,原本应由被告保管的财产已所剩无几。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凭借其处理离婚案件的敏锐洞察力,迅速将焦点锁定在财产异常流失的线索上。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的流水记录。证据显示,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被告将大量资金持续、频繁地充值至某知名直播平台,并为主播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同时其个人日常生活消费也远超出家庭正常水平,存在大量奢侈性支出。
二、法庭交锋:挥霍行为的法律定性是关键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直播平台的大额消费及个人奢侈支出,是否属于应受法律负面评价的行为,以及在分割财产时该如何处理。
1.原告方(刘某代理律师张)主张:张律师在庭上明确指出,被告的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非日常性与损害性,这正是其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重点关注的过错类型。
·从主观目的看,被告的打赏与奢侈消费未经原告同意,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从金额与性质看,其消费额度已明显超出该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所指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从法律依据看,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本案事实与该条款高度契合。·从后果看,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家庭信任基础,直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幅减损,侵害了原告的平等财产权。
2.被告方抗辩:被告辩称其消费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收入的范畴,部分打赏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三、法院裁判:挥霍者自负其责,财产分割向无过错方倾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在短时间内于直播平台进行高频次、高额度的充值打赏,并辅以远高于家庭正常生活水准的奢侈消费,其行为显然超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的合理范畴。该行为系单方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故意挥霍”,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基于此,法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所挥霍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在分割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将该部分已挥霍的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再行分割。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挥霍方)予以少分,采纳了对原告刘某更为有利的财产分割方案。
四、律师解析:张律师谈案件启示与维权要点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处理同类新型家事纠纷提供了范例。代理本案的张律师结合其擅长处理的离婚案件经验指出,随着网络消费模式多样化,类似因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奢侈消费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减损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离婚财产分割诉求能否获得支持,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三点:
1.证据为王:系统锁定资金流向“打赏”等行为具有电子化、虚拟化特点,举证是关键。张律师在办案中强调,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是基础,核心证据包括:
·基础支付凭证: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明细,证明资金从夫妻共同账户流出。·消费行为证据:直播平台的充值记录、打赏记录截图或录屏,明确消费对象、时间与金额。·对比参照证据:家庭日常收入证明、常规消费账单,用以证明涉案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2.法条适用:精准定位“挥霍”要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为新类型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主张一方需证明行为同时具备“未经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水平”和“严重损害财产利益”三个要件,方能获得法院支持。这要求代理律师对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适用能力。
3.诉讼策略:明确诉求与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应明确提出“认定相关行为构成挥霍”的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对挥霍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法律并非简单地将花掉的钱“追回”,而是通过调整剩余财产的分割比例,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这正体现了离婚案件中平衡过错与利益的重要原则。
结语
(2025)辽0181民初487x号案件表明,法律绝不纵容夫妻一方以“消费自由”为名行损害共同财产之实。面对隐匿、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无过错方应积极借助法律工具维权。正如张律师在其擅长的离婚案件实务中所坚持的,专业的家事律师不仅能在诉讼中组织有效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更能通过全面的财产调查与前瞻性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构筑坚实的权利防线,在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厘清是非,定分止争,最终争取到最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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