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内一方因赌博欠债离婚时将债务归自己财产归配偶有效吗
原告诉称
林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驳回周某刚一审之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周某刚、秦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林某对周某刚和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知情,秦某从周某刚处及其他处所借多笔大额债务均是对林某隐瞒的状态下所为,其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根本没有用于林某与秦某的家庭生活,此点在密云法院审理周某刚于2诉林某和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秦某借周某刚的借款过程、数额、用途等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密云法院判决由秦某单独偿还周某刚借款。
林某与秦某的夫妻感情长期紧张,此点林某和秦某的共同朋友及左邻右舍均可证实。秦某长期养成了赌博的恶习,在离婚协议当中表面上看是把绝大部分债务给了秦某,把绝大部分财产给了林某,这种结果是秦某的恶习所造成的,是公平合理的结果,根本不存在林某和秦某恶意串通的情况,林某和秦某的离婚协议是公平合理、真实有效的。一审判决强行把林某和秦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说成是相互恶意串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此种说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2月22日结婚,2018年8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内容如下:二、财产分配。(一)不动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离婚后产权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三、债权与债务的处理:1、双方现有债权4万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债务人向男方继续还款;2、上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尚有贷款119万元未偿还,该贷款由双方均担。因男方存在赌博恶习,男方以女方名义对外举债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自行承担。除上述债务之外,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均归男方承担。
周某刚与秦某系同事关系,两人同在北京燃气密云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4月27日,秦某向周某刚借款20万元,当日,周某刚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秦某转账20万元,秦某为周某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7月2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秦某未偿还此款。2018年7月27日,秦某再次为周某刚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周某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使用,借期为伍个月,还款时连同银行利息一同归还……借款日期2018年4月27日”。因秦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周某刚于2019年4月3日诉于一审法院,要求秦某、林某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秦某偿还周某刚借款及利息,驳回周某刚对林某的诉讼请求。周某刚对该判决书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
该判决生效后,周某刚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秦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与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二人在财产分配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及车辆等财产归林某所有,债权债务一项中又约定债权债务归秦某负责。该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秦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将本属于秦某的财产部分处分给了林某,使秦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同时,林某在明知秦某欠下诸多外债的情况下,仍与秦某签订上述协议,这充分说明是当事人恶意串通,以离婚分割财产为手段,逃避偿还债务,该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为无效。关于周某刚要求林某与秦某共同偿还秦某所借款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秦某与林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配)无效。二、驳回周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秦某与林某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判断秦某与林某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应依据案件客观事实所反映的主观意图,即应通过林某是否明知秦某欠下诸多债务、双方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来判断。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秦某与林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秦某放弃本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客观上造成周某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后秦某本人财产不足以被执行的后果。
故法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最终认定秦某与林某签订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构成恶意串通,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属无效,该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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