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何还败诉
发布日期:2021-12-06 作者:张梅律师
有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何还败诉
一则深圳债务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自2007年7月起到2009年3月这段时间内,总共签订了九份借款合同,合同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总金额是八千多万,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除了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要加收违约金。
该深圳债务合同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过银行分别于2007年7月、9月;2008年6月、8月、10月、12月;2009年1月、3月汇款给乙公司,将约定的出借款项全部支付给了乙公司,但到了约定的期限,乙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偿还。
所以,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对甲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都投入到了目前自己的一个项目里,现在房屋销售情况不好,暂时没有办法进行偿还,正在努力筹钱中。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付给了乙公司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都没有进行偿还。所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欠款的请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谢某提出申诉称: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乙公司谢某的合法权益。再审法院依法对本起债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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