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
发布日期:2021-11-11 作者:张梅律师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
一则深圳债务合同案例,2021年1月1日,张某与农民小说家丁某订立一合同,约定:由丁某创作20集农村题材的电视剧剧本,张某向丁某共支付16万元费用;合同签订后,张某即付给丁某1.6万元,剧本写作前,张某支付4.8万元,在交剧本的同时,张某再次支付6.4万元;达到标准时,交摄制组主创人员后再支付剩余的3.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付给丁某6.4万元。2021年3月,丁某向张某交付了剧本的第一稿,并通过了张某的审查,但张某未向丁某支付约定的6.4万元。2021年4月和5月,该深圳债务合同案中丁某完成了剧本的第二稿和第三稿。在这段期间,丁某并没有明确提出支付6.4万元的要求。2021年6月,丁某向张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不再执行原协议,后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丁某继续履行原合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该深圳债务合同案中,张某虽有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但没有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与落空。并且,丁某在张某迟延付款后未明确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不存在张某拒不履行催告的事由。因此,该深圳债务合同案中丁某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丁某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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