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还贷款,银行加收50%罚息,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被告葛某于2017年先后5次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签订五份《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分别借款93500元、17400元、56700元、43700元、13300元,共计224600元。借款期限都为一年,借款利率前四笔为年利率5.6%,第五笔为年利率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借款到期后,被告葛某未偿还本金,构成违约。
原告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被告葛某对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但要求法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罚息所计算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网上银行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证据资金流向表、对账单、结清式算表(欠款详情)各五份,能够证实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发放借款的事实,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保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银行对借款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明确规定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本金罚息的计收标准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符合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偿还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12805.14元,本金罚息6365.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之后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被告亦应当依约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葛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19171.02元及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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