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日期:2020-08-25 作者:路恒飞律师
马鞍山某物流公司名下有多辆货车从事营运业务,因为车辆破旧,年代较远,保险公司都不愿意为其投保高额的保险,往往只愿承保二三十万的保额。结果,车子出了重大事故,保险不赔,责任自然就落实到车主也就是物流公司的头上了。而这物流公司,说起来是单位,实际上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而已。名下的车辆绝大部分都是挂靠过来的,自己名下的车子少之又少。所以,公司有名无实,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很多时候,看到公司没有财产执行,案子即便胜诉了,实际上也就处于无法执行的状态,大部分最终不了了之。
对于这样的老赖型公司,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也不是,实践中我们往往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达到执行目的。这当中,对于出资期限届满仍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东,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没有障碍的,被追加股东往往也容易接受。但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如果要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这些人常常不服。即便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他们大多还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么他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停止执行的诉求最终会被法院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最新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债务经过法院裁判后,通过执行程序未能执行到位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出资期限还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令其在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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