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欠条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孙某诉钟某债务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
案号:(2011)甬鄞民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2期
2.欠条存有瑕疵且无合理解释的,不应据此认定借款事实——李艳平诉周和山民间借贷案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提供欠条证据,因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诸多不符合正常书写规范和生活常理之处,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且举证方没有做出合理解释的,认为该欠条并不具备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效力,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案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5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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