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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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