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的救济途径丨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安治国律师
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乙知道甲、丙之间出卖车辆的行为,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知识插播:这里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严控两个时间点,第一是必须在知道撤销权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二必须在债务人行为做出之日起五年之内行使。如果债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债务人行为做出之日五年后债权人才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则债权人就会丧失撤销权。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不以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进行抗辩,法院也可主动进行审查。而在笔者分享的案例中,显然乙已经丧失了撤销权,那么此时乙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笔者认为,乙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买卖车辆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甲、丙之间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受撤销权期限的限制。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系合同本身决定,时间的改变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所以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乙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串通的举证比较困难,这里可以依据交易双方的身份以及交易的时间、价款来认定是否属于恶意。
在这里笔者提请广大读者注意,在民事诉讼中,期间往往影响着案件的成败,有些影响的是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有些则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无,所以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要尽早的行使我们的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懒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