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馅料产品质量纠纷(二)
发布日期:2008-09-29 作者:李青松律师
一、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损害赔偿的计算。
本案原告以产品质量纠纷诉被告,其为侵权之诉,不应当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责任、划分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有权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但并未规定此权利以何种方式来主张和实现,仅肯定了其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当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只能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二选其一要求损害赔偿,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的相关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以产品质量纠纷作为诉讼案由,对被告A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应当适用产品侵权的相关法律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和理由,而只能以侵权之法定条件作为主张其请求权的依据。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亦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其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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