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岳庄村委会原支书债务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8-12 作者:李吏民律师
刘某诉岳庄村委会原支书债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岳庄原支书岳某等日人在98、99年因公事经常到刘某所承包的乡伙上吃饭。有时他们以村委会的名义记账,有时他们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岳某卸任后,并没有将欠款转到下届村委会,刘某多次向村委会要求还款,但村委会拒不认账,无奈,刘某于2006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岳某等人和村委会还款。
代理:岳某找到李律师要求代理,并说明他们虽然部分欠条签的是他们个人的名字,但都是因公事吃饭,而不是私事吃喝。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了他们当时的结账习惯以及因公吃饭的事由,并结合旁村在刘某伙上的记账习惯,向法庭提出岳某等人签字的欠条均是因岳庄村的公务进行的消费,应当由村委会偿还的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判决:(2006)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在任岳庄村干部期间,因公在原告承包的乡政府伙上消费,所欠饭款,理应由村委会偿还,被告以未有下账不偿还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债务应当清偿,不清偿债务的理由是错误的。本案在调解的过程中,因被告村委会不接受调解,无法进行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岳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吃法款XXXXX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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