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湖北襄樊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判决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河法律网讯】  为规避相关部门监管,发包方通过招标与建筑商签订一份施工造价合同(即“白合同”),背地却又压低价格与建筑商另签一份合同(即“黑合同”)。几年后,发生纠纷的双方各拿一份合同走上法庭。4月24日,湖北省襄樊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经枣阳、襄樊两级法院审理后落下帷幕。凭“白合同”讨债的建筑商获得法院支持,拿“黑合同”对抗的建设单位被判令支付对方19.4万余元工程款。 

    1998年12月,咸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咸宁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北城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咸宁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咸宁公司获知后,当即向北城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

    1999年1月,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襄樊市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黑白合同”哪个有效?2005年4月,咸宁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北城信用社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撤销原判。襄樊中院依法裁决维持一审由北城信用社偿付咸宁公司剩余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优良工程奖的判决;改判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前期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共计赔付咸宁公司19.4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爱芳

110网律师热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