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0-05-03 作者:宋晓锋律师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偿还原物的价额为补充,如原物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乙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甲公司款项,且造成甲公司损失。根据《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乙公司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应将取得的价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甲公司。 【律师建议】甲公司尽快与乙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应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日常也应加强财务、合同的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使公司运行正规化、法制化,减少、杜绝因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手段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宋晓锋,男,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04; 联系方式: E-mail:on148@126.com, 业务电话:(+86)131.2169.2405 更多详情登陆法律顾问博客://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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