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辖 权 异 议 书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于秋律师
管辖权异议人:XXX
异议事项:
原告张巧凤诉我支付欠款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异议人的住所地与受理法院所在地不一致。
由于异议人的户籍所在地并未在原告起诉书所列之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或其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的也不在受理本案的法院所在地。
(1)由于本案原告在不能出具被告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不能提供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经常居住证明,更不能提供有关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说明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
(2)虽然异议人与其丈夫共同共有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但实属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被告只是偶尔看前查看,并不经常居住,且该房地产登记是2008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到三个月,因此,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原告并未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权是不明确的。
三、由于异议人与本案原告之间非合同法律关系,也未签订任何性质的书面合同,更无从确定合同履行地之类似情况,所以不能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因此,贵法院也没有行使合同履行地管辖权之任何有力依据。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希贵院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
此致
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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