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的债务应当履行
横峰县供销社某加油站原属洪某承包经营。1998年6月,供销社与叶某妻子陈某签订《加油站买卖合同》,供销社将加油站整体出售给陈某,售价20万元,陈某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18万元,余款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好后20天付清。当日,洪某、叶某和供销社领导在场协商,洪某原交供销社押金42200元(包含在20万元之内)由叶某直接给付洪某,叶某当场向洪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欠到洪某购加油站款42200元。之后,陈某开始经营加油站。该加油站的动产和房产是金融部门的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购买时知道该抵押事实。不久,叶某给付洪某3200元,并言明余款在过户手续办好后一星期内付清。1999年法院在审理金融部门诉供销社借款合同案时,认定供销社出售加油站的行为无效。2001年6月,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加油站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叶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洪某向叶某催款,叶某拒绝给付。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购买加油站的合同无效,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条件不能成就,所以,基于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无效,法院应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务转移,所以只要是合法的债务,且经债权人同意,新的债务人就应当履行债务,这和买卖行为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认识不一,根据立法精神,应当认为,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其他义务为由对抗债权人。本案中的欠条书写虽然不甚规范,但叶某承担的实际是供销社应返还洪某的押金,该债务具有合法性和可转移性,不属于涉及债权人人身等债权人应当亲自作为的行为。故法院应判决叶某支付剩余押金39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李贤愈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