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计算复利
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被告胡某向原告许某借款4000元,用于生产投资,约定月利率为2分,一年内还清。到期后,被告胡某没有按期归还该款,而是同债权人许某协商,把一年的利息960元,计入本金,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继续约定月利率为2分,一年内还清。可到期后,被告还未还,故同样按上一年的办法,把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原告按上述方法计算,本利合计为9456.85元,然后以94656.85元为本金与被告重新作了借款手续,约定月利率为2分,一年内还清。可是到期后,被告还是未还,原告在被告还款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计算利息。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先计算了复利,要求减去复利部分。
关于本案中原告许某是否计算复利?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许某计算了复利,因为原告每一年都所利息计入了本金,也就是说利息计算了利息,即复利,就像旧社会的“利滚利”。很显然自借款之日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至九九年三月五日的利息是4800元,而现在按原告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是7726.5元,这就多出2926.5元,多计的这部分利息就是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是复利的,不予保护”。故本案应认定原告许某计算了复利,多计算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许某没有计算复利,这是一种新的借贷关系,作为利息和本金只是概念上的区别,实质上都是货币,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本金,如本案中的被告胡某能把本利按期归还,原告就可以把这笔钱存入银行,或者借贷给其他公民,法人。也就是说利息转化成了本金,而现在所借的对象只不过是被告而已,何况原、被告通过了、协商,对借款办理了手续。故本案不能认定原告计算了复利,对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等125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作扩充解释,只能作限制性解释,解释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在约定期限内,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故本案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会昌法院 王萱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