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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了照顾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发布日期:2023-10-23    作者:张颖律师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依法认定侄儿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由侄儿取得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
  田甲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田乙、田丙、田丁、田戊、田己系田甲与杨某某的女儿。田庚系田甲的侄儿,曾某系田庚的妻子。田庚从读中学起,一直由田甲供养其读书直到参加工作。田甲退休后也主要是田庚照顾。2021年3月,田甲生病后由田庚照顾,田甲将自己银行卡等交给田庚保管。田甲病故后,田庚办理丧葬事宜。田庚取走田甲存款、债权和租金共计347万余元。田庚、曾某为田甲支付治疗等费用共计66万余元。田甲和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其他财产。杨某某等与田庚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明,1997年5月2日,某公证处给田甲、杨某某和田庚出具一份收养关系公证书。2021年3月17日,田甲签订一份打印遗嘱。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庚被收养时已经年满23周岁,田甲和杨某某也有五个女儿,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故其收养关系不成立。继承开始后,杨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栋房屋一半的产权和存款13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田甲的遗产按照遗嘱不宜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考虑到田庚、曾某对田甲的生活有所照顾,酌情给予分配10万元。
  综合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及遗产情况,遂判决:一、田庚与田甲、杨某某的收养关系无效。二、田庚、曾某退还杨某某137万余元。三、田庚、曾某退还田甲的遗产存款127万余元交给杨某某等管理、处分。四、田甲的遗产三栋房屋一半的产权由杨某某等管理、处分。五、田庚将田甲的社保卡、身份证、债权凭证退还给杨某某等。六、田甲签署的《关于某山林投资情况的说明》无效。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 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对非法定继承人因感情亲近而产生之照顾行为的奖励或补偿,具有个案平衡的重要功能。
  本案中,田庚、曾某对田甲日常生活进行了照顾扶养,负责了田甲的丧葬事宜,这种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更多的是亲情的责任,体现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本案裁判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田庚、曾某对田甲的照顾扶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适当分配遗产的权利,有效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倡导了良好的养老风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对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继承遗产,我们不仅应该继承财富,更要继承法律和社会责任。继承人在发生纠纷后,也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解决纠纷、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弘扬家庭美德,共促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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