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10-10 作者:张颖律师
2020年9月,李某因为生意融资向于某借款21万元,并在收到所借款项后向于某出具借据。2021年1月,于某和姜某签订债权转让的合同,明确将其与李某的2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姜某,同时约定由于某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李某。于某将债权转让给姜某一事电话告知李某,并给李某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李某始终没有偿还债务,姜某遂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于某出具的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姜某与于某对案涉借款进行转让属于债权转让行为,不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姜某在取得债权后通过电话、邮寄方式通知李某,李某已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虽然李某辩称自己未同意这次债权转让,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发生效力,无需债务人同意。债权转移后,李某与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形成姜某与李某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姜某有权向李某主张偿还债务,故对姜某主张李某返还借款2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
- 什么是借用资质和违法分包?
-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 新公司法语境下如何依法治理公司
- 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具体原因
-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 46岁患者疑“被精神病”入院治疗,出院后起诉医院索赔11万丨医法汇
- 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 实际施工人的证明问题
- 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小明抚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与劳务、承揽、装修工程、农村建房的区分
- 建设工程利息的计算标准
- 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 施工窝工停工计算及索赔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