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 “重要修改问题”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7 作者:牟金海律师
2020年5月28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与此相配套,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了部分司法解释,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就《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来讲,废止了原来的“两解释一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而代之以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共45条,全文约5000字。该司法解释将原来的“两解释一批复”整合在一起,与原来规定相比,内容修改整体不大。新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有如下三点,最重要的修改有第三点:1、在司法解释第1条增加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无效”的规定。当然,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2、在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将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3、在司法解释第41条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修改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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