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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发布日期:2022-12-25    作者:张颖律师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强制腾退”。

法拍房“腾退难”问题,是财产处置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难点和堵点。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法拍房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也是对法律威严的挑衅。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意见》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一步限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得干预、替代申请执行人进行选择。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将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前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在及时查封财产方面,最高院也要求,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意见》中表示,“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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