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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彩礼在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发布日期:2022-10-20    作者:张颖律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张某应返还王某彩礼人民币15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月11日大年三十,张某第一次去王某家,媒人要求根据习俗王某要给张某6000元-8000元见面礼。遵从习俗,王某父母给8000元现金红包给张某,王某另行转账2000元压岁钱给张某、1000元现金给张某父母、2000元现金给张某及其弟弟的小孩。2月14日,王某向张某微信转发520元现金红包。2月19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3月,张某去广东打工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7月25日,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讨要上述钱款,后张某将王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按习俗给付张某的彩礼依法应当退还。张某第一次去王某家时,王某父母及王某给张某及张某父母、张某弟弟的小孩等人共计13000元,该款系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条件,且王某和张某交往时间短,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应当退还此款。恋爱期间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应当退还该款。2021年2月14日情人节王某向张某发520元现金红包,系王某为增加与张某的感情的赠予,张某可不予退还。王某请求张某退还金额为15500元,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确认。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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