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到底挂在了谁的墙上
临街一楼商户的招牌大多会挂在自己的门头上,也就是二楼阳台或二楼墙上位置,一楼业主占用二楼的墙面或者阳台,二楼业主能向一楼的商户收取墙面占用费吗?这是一个困绕许多业主的问题,现实中二楼业主大多数人会选择默认,少部分二楼业主会起诉要求一楼商户支付使用租赁费,那么一楼商户的招牌到底是挂在了谁的墙上?是否应该支付租赁费呢?
一、案情简述
富裕食品店(化名)位于豫东某县的繁华市中心,铺面位于一幢四层楼房的一楼,营业面积近300平方米,招牌做的也是富丽堂皇。二楼是一家美术培训学校,在富裕食品店开业的三年期间两家也相安无事。2022年初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二楼的美术学校倒闭了,二楼业主屈某开始找一楼富裕食品店的老板华某要钱,理由是招牌订在了他们的阳台上,影响他们招生了,富裕食品店的老板华某考虑到邻里关系,答应一年给500元,屈某要求一年给五千元,少了不谈,双方差距太大协商不成,屈某一纸诉状将富裕食品店起诉到法院以侵权为由,要求富裕食品店拆除招牌。
二、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屈某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其出示的房产证名字是张某,虽然屈某声称其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已去世多年,但未提供结婚证和张某死亡证明,也没有继承证明,所以不能证明富裕食品店的招牌是挂在了屈某的阳台上,侵犯了屈某物权。其次,根据《商丘市门店招牌管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商户可以自己店铺门头以上、二楼窗台以下设立门店招牌,被告设置该招牌时是经过某县城管局行政许可批准并缴纳了相关设立费用的,所以,被告设立门店招牌完全合法。综合以上二点,我们认为屈某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最终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屈某的起诉。
三、律师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由于原告屈不能证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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