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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无。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采矿权人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为 15 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 
法律效力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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