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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3号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BG/T 17986.1—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数量及方式
建设用地单位来文申请。 
条  件
建筑施工图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原件);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5、《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无特定表格,需来文说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事项;
2、申请人/部门、法人、经办人(受托人)、联系电话;
3、提交申请材料详细目录。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分局窗口。
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测绘→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
2、《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出具之日起,原《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作废并停止使用。 
法律效力
《依法行政手册》。
收  费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编号)BA91048(1-3)。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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